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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再1478号

开封华宇制氧设备有限公司、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开封华宇制氧设备有限公司;陈新华;丁惠平;康英俊;开封市联创电气仪表有限公司;陈暄;郭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再147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华宇制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宋路东段(联合收割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华,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惠平,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英俊,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开封市联创电气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暄。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陈暄,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一审

被告:郭玲,女,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再审申请人开封华宇制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陈新华、丁惠平因与被申请人康英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联创电气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陈暄、一审被告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豫民申118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华宇公司陈新华及代理人郭庆、被申请人康英俊、一审被告联创公司陈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宇公司、陈新华、丁惠平申请再审称:(一)华宇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陈新华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定陈新华、丁惠平为借款主体是错误的。(二)本案中虽然约定的款项为200万元,但实际出借人并未实际出借上述数额,认定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与事实不符。(三)本案所涉及的还款数额没有予以查实。华宇公司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标准。本案再审庭审中,华宇公司、陈新华、丁惠平称:借钱的时候认识高峰,就是现在康英俊的公司。我们本身不认识康英俊,康英俊以个人名义出的手续。每个月按4分的息打了11个月,本金是183万元,钱应该还给高峰或者高峰的公司,而不应还给康英俊。康英俊辩称:我的亲友给时素玲打款200万之多。我与高峰有一个口头约定,不管谁来借款,对着我写借据。我与陈新华不直接认识。陈新华是干企业的,高峰是个平台,从中赚利差。联创公司、陈瑄述称:担保的时候约定有空分做抵押,这个空分价值370万,当时工作人员说没有我的事。是以公司名义担保。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一)本案中的200万元是从时素玲的银行卡转入陈新华的银行卡,对于时素玲的身份一、二审应当审查而未审查。(二)本案实际借款数额不清。陈新华主张借款第二天即归还了17.6万元,并提供了转款凭证。对此问题应当审查该17.6万元转入何账户以及与本案的关系。(三)归还的利息不清。陈新华主张每月偿还利息7.6万元并提交了转款凭证。对此问题应当审查陈新华向何账户转款以及该款的性质、与本案的关系以及是否超过法定利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和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冯 童

审判员 卞亚峰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