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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5执347号

张晓岐与张向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岐;张向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歧,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向东,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XX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晓歧与被执行人张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向东逾期未履行该(2018)陕06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歧于2019年0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向东无法找到,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查控、工商、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投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向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晓歧,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向东无法找到,名下无可财产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晓歧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晓歧确表明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执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全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