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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45号

汇川区浮蚁酒吧、骆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川区浮蚁酒吧;骆遥;晏有能;邓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45号

申请人:汇川区浮蚁酒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EAHT30G。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长征八厂。

法定代表人:徐旭,职务:经理。

申请人:骆遥,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晏有能,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邓超,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汇川区浮蚁酒吧、骆遥诉被申请人晏有能、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川区浮蚁酒吧、骆遥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晏有能、邓超名下价值68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骆遥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路支行账户62×××88内20400元存款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晏有能、邓超名下价值68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骆遥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路支行账户62×××88内20400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何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