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飞飞经营部。被执行人邓奇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邓奇志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1545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骐铭
审判员 钟 浩
审判员 龙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