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督160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9165544W。
负责人:周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忠,该公司安保后勤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超,该公司存量提升中心副经理。
被
申请人:林雯川,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雯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
审判员 袁伟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