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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21执253号

加玉存、随州市联星山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加玉存;随州市联星山禽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2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加玉存,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住随县。

被执行人:随州市联星山禽业有限公司,住随县新街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曹永耀,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加玉存与被执行人随州市联星山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随州市联星山禽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随州市联星山禽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的财产,被执行人随州市联星山禽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黄成旭及随州市红日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货款1122207.53元。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裁定将货款予以扣留。第三人黄成旭及随州市红日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19年10月30日将货款交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321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李品德

审判员 张金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