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465号
原告:朱天云,男,生于1979年10月21日,汉族,朱宜城市,
被告:王如生,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住宜城市,原告朱天云与被告王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因被告王如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向原告朱天云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原告朱天云未在期限内支付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天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五日
书记员 王雁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