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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1465号

朱天云与王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天云;王如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465号

原告:朱天云,男,生于1979年10月21日,汉族,朱宜城市,

被告:王如生,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住宜城市,原告朱天云与被告王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因被告王如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向原告朱天云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原告朱天云未在期限内支付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天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五日

书记员 王雁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