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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1062号

内某与柳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内某;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062号

原告:内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负责人,郭某,矿长。

被告:柳某,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某与被告柳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某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广新

人民陪审员 卢义超

人民陪审员 唐 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