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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1执1020号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州市谭坊液化气站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州市谭坊液化气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道文。

被执行人:青州市谭坊液化气站,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运,经理。 本院依据(2018)鲁078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青州市谭坊液化气站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0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青州市谭坊液化气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5月5日经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6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78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晔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同杰

人民陪审员  郭庆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