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2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海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内陶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38324678P。 被执行人李文虎,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关于佛山市中海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文虎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海宏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84064.3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3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海宏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2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文虎银行账户存款21279.75元,扣除执行费9241元后,余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另外,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文虎名下牌号为冀G×××××汽车一台,由于车辆年限较长且具有流动性,我院暂未掌控,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李文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29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
书记员 练宝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