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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03民初1364号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柯祥学、王小艳、柯祥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祥学;王小艳;柯祥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03民初1364号

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南段。 法人代表人:尤明生,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小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柯祥学,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日,初中文化,原户籍地:汉中市南郑区,现住汉中市南郑区,农民。

被告:王小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4日,初中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农民。

被告:柯祥奇,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6日,初中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祥学、王小艳、柯祥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祥学、王小艳、柯祥奇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柯祥学、王小艳、柯祥奇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祥学、王小艳、柯祥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计2524元,由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