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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277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金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277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主要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琪,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发,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金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62×××)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56068.32元(截止2019年2月10日,欠款本金40250.04元、利息6861.98元、滞纳金7639.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316.7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2012.5元(40250.04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金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0250.04元、利息6861.98元、滞纳金2012.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316.7元(暂计至2019年2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王金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