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2825民初1139号

宣恩县德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恩施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恩县德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恩施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25民初1139号

原告:宣恩县德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工业园区和平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熊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宣恩县德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建材公司)与被告恩施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泰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诚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泰房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诚建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从2018年11月2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因建设酉水商都工程在原告处赊购加气砼砌块1683.48立方米,货款为453169元。2018年11月2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被告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内付清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被告茂泰房产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加气砼砌块1683.48立方米,总货款为453169元。2018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签订《货款确认及付款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茂泰房产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如没有按期支付,则以拖欠货款为基数,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此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遂起诉。另查明:宣恩县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注册,2018年4月13日变更为恩施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货款确认及付款书》、对账单、产品出库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当事人结算时,书面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恩施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宣恩县德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8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恩施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