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333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伍贤兵,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廖艾琼,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伍贤兵之妻。
被
申请人:伍贤军,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李爱东,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伍贤军之妻。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伍贤兵、廖艾琼、伍贤军、李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湘0528财保434号民事裁定书查询被申请人伍贤兵、廖艾琼、伍贤军、李爱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被申请人伍贤兵、廖艾琼、伍贤军、李爱东名下无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333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