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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执保333号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贤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贤兵;廖艾琼;伍贤军;李爱东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333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伍贤兵,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廖艾琼,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伍贤兵之妻。

被

申请人:伍贤军,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李爱东,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伍贤军之妻。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伍贤兵、廖艾琼、伍贤军、李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湘0528财保434号民事裁定书查询被申请人伍贤兵、廖艾琼、伍贤军、李爱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被申请人伍贤兵、廖艾琼、伍贤军、李爱东名下无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333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