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8民初2024号
原告:黄凯亮,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东北角万里大厦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2189069W。
负责人:梁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凯亮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黄凯亮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凯亮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原告黄凯亮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