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4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梁斌,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留珍,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系申请执行人梁斌母亲)
被执行人:李宝山,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李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宝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李宝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斌要求被执行人李宝山赔偿300000元,其余的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李宝山于2019年6月2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斌现金人民币200000元,余款100000元分三年付清,按每年6月底支付(第一年和第三年各付30000元,第二年支付40000元),该余款100000元由梁连珍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宝山交付现金人民币2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梁斌,现申请执行人梁斌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李宝山的失信及限消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4民初2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忠勇
审判员 吴世庚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