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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4执恢82号

梁斌、李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斌;李宝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4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梁斌,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留珍,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系申请执行人梁斌母亲)

被执行人:李宝山,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李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宝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李宝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斌要求被执行人李宝山赔偿300000元,其余的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李宝山于2019年6月2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斌现金人民币200000元,余款100000元分三年付清,按每年6月底支付(第一年和第三年各付30000元,第二年支付40000元),该余款100000元由梁连珍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宝山交付现金人民币2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梁斌,现申请执行人梁斌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李宝山的失信及限消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4民初2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忠勇

审判员  吴世庚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