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1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能广,男,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梁艺勇,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商业区新市路**,注册号:4406812018630。 法定代表人黎国谦。
被执行人:黎国谦,男,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何合颜,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霍惠珍,女,汉族,1952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郭能广与梁艺勇、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黎国谦、何合颜、霍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梁艺勇应向申请执行人郭能广归还代偿款1556371.12元及利息(自2007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2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25000元;
二、被执行人黎国谦、何合颜、霍惠珍、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各自在六分之一份额内向申请执行人郭能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53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霍惠珍、案外人梁广明名下位于佛山市大道中号房,佛山市大道号之一303房,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为曾球枝,但抵押权金额未明,暂无法评估、拍卖。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8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