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6660号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对原告姜国锋、张景辉与被告许彩霞、于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1082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最后落款处错写“
审判员孙文丽,更正为“
审判长孙文丽
人民陪审员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毕云侠”。
审 判 长 孙文丽
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 毕云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子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