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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初260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宽城区隆鑫烟草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宽城区隆鑫烟草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260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亭,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隆鑫烟草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机车厂65栋36-1号。经营者:马通通。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隆鑫烟草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艳芳

审判员  姜晓涛

审判员  李金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