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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433号

高佩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佩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佩印,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佩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佩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7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高佩印在普集街道富康饭店饮酒后,驾驶鲁A7××**小型轿车,沿30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云院村东侧小道,然后行驶至白云院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高佩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2±4.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佩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人焦某的证言、被告人高佩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佩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高佩印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佩印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佩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佩印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佩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克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