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曹广岭,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杨广红,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曹广岭与杨广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士杰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广红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除扣划杨广红存款36850.77元外被执行人杨广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