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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6执158-12号

刘某某、崔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6执15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