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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780号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780号 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48,5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9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必要调查 2018年5月15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 2019年6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登记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敏

书 记 员  陈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