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14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德昌兴五金配件店,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古一长尾涌南一巷**首层第3卡,注册号:442000601304423。经营者:肖安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飞合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沿河街八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9QM39R。
法定代表人:廖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德昌兴五金配件店诉被告东莞市飞合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告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下午2点30分,但原告在开庭当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德昌兴五金配件店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德昌兴五金配件店负担。
审 判 长 邹 国 雄
人民陪审员 毛 俊 凯
人民陪审员 欧阳斌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凤 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