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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6执1695号

延津县食品公司、潘振瑞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延津县食品公司;潘振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6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延津县食品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县城西关。

法定代表人:王东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潘振瑞,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延津县食品公司诉潘振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