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6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延津县食品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县城西关。
法定代表人:王东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潘振瑞,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延津县食品公司诉潘振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