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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724号之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林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林国文;谢兰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七十五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0253P。

被执行人:林国文,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谢兰玉,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国文,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桥镇上塘村田顶36-1号,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国文、谢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林国文、谢兰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62779.24元及利息19817.01元、罚息3617.9元、复利1250.83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已计至2016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56.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国文、谢兰玉负担5626.97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30元”。因被执行人林国文、谢兰玉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敏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