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515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王海燕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1082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四行错写“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2420元”,更正为“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2420元”。
审 判 长 孙文丽
人民陪审员 宋永明
人民陪审员 徐承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子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