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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3民初2140号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匡令花、孟令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令花;孟令福;孟令忠;冯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23民初2140号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令花,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孟令福,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孟令忠,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冯春霞,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农商银行)与被告匡令花、孟令福、孟令忠、冯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匡令花、孟令福、孟令忠、冯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匡令花、孟令福偿还原告本金9万元、利息13043.69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直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孟令忠、冯春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8日匡令花在原告处贷款9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孟令福、匡令花系夫妻关系。被告孟令忠、冯春霞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被告匡令花、孟令福、孟令忠、冯春霞均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匡令花、孟令福、孟令忠、冯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应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对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12月28日被告匡令花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在原告处申请贷款9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孟令福以被告匡令花配偶身份承诺以其共有和本人所有财产为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孟令忠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冯春霞出具担保人家属承诺书,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后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匡令花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孟令忠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孟令福、冯春霞出具承诺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借款人被告匡令花、孟令福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孟令忠、冯春霞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匡令花、孟令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89398.63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27日,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各项利息计算)。 二、被告孟令忠、冯春霞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孟令忠、冯春霞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匡令花、孟令福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被告匡令花、孟令福、孟令忠、冯春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