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总经理。
被执行人:谷建军,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7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9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