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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702执1356号

杨春波、任春华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0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春波;任春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02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波,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申请执行人:任春华,女,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柴东军,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春波、任春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吉0722民初30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于同日立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吉07执监15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了(2021)吉07执监15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将该案移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吉0702执1356号执行案件销案,该案应由长岭县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纯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