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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2397号

冯士芹与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士芹;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2397号

原告:冯士芹,女,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顺,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李辉,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冯士芹诉被告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洪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