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2397号
原告:冯士芹,女,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顺,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李辉,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冯士芹诉被告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洪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