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470号之二
原告:惠州宝莱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老村**第**。
法定代表人:钟建炎。
委托代理人:张百竹,系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东平段)**海燕绿岛商城******房
法定代表人:罗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宝莱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宝莱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宝莱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诗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