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4民初730号之三
原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范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已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基金份额受让款中的投资本金人民币4亿元及投资收益、罚息等。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出具的《差额补足函》及《承诺函》提出的诉请是要求被告支付偿付款中的投资本金人民币4亿元及投资收益。被告为此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原告分别向光大浸辉公司及被告提起仲裁和本案诉讼,但原告在仲裁案件中的请求与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是同一笔投资本金,且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对本案审理具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周 菁
人民陪审员 项鉴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靳 轶
书 记 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