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725民初3288号

孟令章、孙永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令章;孙永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25民初3288号

原告:孟令章,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昌乐县。

被告:孙永莲,女,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昌乐县。

原告孟令章诉被告孙永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孙永莲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8)鲁0725民初2508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孟令章返还购房款。本院判决后孙永莲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重新立(2019)鲁0725民初1312号案。本案中孟令章向本院起诉孙永莲,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因双方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鲁0725民初131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冬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