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80号
申请人:于刚,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军胜,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延津县。申请人于刚与被执行人王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刚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胜偿还申请人于刚借款5万元。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军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军胜名下的财产信息,仅二百多元的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王军胜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因被执行人王军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