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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21民初2223号

阳西碧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红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西碧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21民初2223号

原告:阳西碧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滨海旅游度假区碧桂园月亮湾山泉海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红杰,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区。

原告阳西碧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阳西碧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阳西碧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卫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