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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民初2519号

刘晓旭与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晓旭;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祥顺;窦功平;豆杰;孟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民初2519号

原告:刘晓旭,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孟祥顺,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铜陵。

被告:窦功平,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豆杰,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合肥市巢湖市坝镇青山监狱第九监区。

被告:孟玲,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刘晓旭与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祥顺、窦功平、豆杰、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晓旭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豆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旭撤回对被告豆杰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旭撤回对被告豆杰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继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安

书 记 员 许 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