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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民初5246号

徐昌平与李长河、合肥市瑞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昌平;李长河;合肥市瑞商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5246号

原告:徐昌平,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洁,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河,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市瑞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53760M。

法定代表人:李长河,职务不详。 原告徐昌平与被告李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长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准逮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长河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胡翠

人民陪审员  凡莉

人民陪审员  周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阮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