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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2-1号

沈华所与殷宏军、高正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沈华所;殷宏军;高正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1号

原告:沈华所,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宏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高正银,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华所诉被告殷宏军、高正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9年6月24日8时30分开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华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基奎

人民陪审员  余向梅

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