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1号
原告:沈华所,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宏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高正银,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华所诉被告殷宏军、高正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9年6月24日8时30分开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华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基奎
人民陪审员 余向梅
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