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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23执12号

丁鸿坤、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鸿坤;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福东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丁鸿坤,男,1962年3月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被执行人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红岩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03203300。

法定代表人:周福东。被执行人周福东,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丁鸿坤与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福东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院(2018)黔042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丁鸿坤人民币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75元。被执行人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福东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福东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丁鸿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丁鸿坤释明执行情况后,其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423执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封磊

书记员马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