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歙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和泰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55770328F。
法定代表人:干才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孝霁,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张筝,女,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歙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孝霁、张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胡孝霁、张筝名下相关账户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胡孝霁、张筝已自行足额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孝霁、张筝名下相关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马雪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