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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1执683号之一

歙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孝霁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歙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孝霁;张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歙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和泰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55770328F。

法定代表人:干才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孝霁,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张筝,女,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歙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孝霁、张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胡孝霁、张筝名下相关账户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胡孝霁、张筝已自行足额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孝霁、张筝名下相关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马雪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