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268号
原告:高妙,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明,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妙与被告李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段彩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