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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430号

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树明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树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尤芬;杨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根达,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树明,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营者:胡树明,年籍同上。

被执行人:胡尤芬,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杨华,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树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尤芬、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17)沪0105民初2669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树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尤芬、杨华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34,374.4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树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尤芬、杨华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树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尤芬、杨华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胡树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尤芬、杨华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月22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2,326.05元。2019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胡尤芬名下的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城西路安居房产南3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胡树明、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胡尤芬、杨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31日冻结并平仓被执行人胡尤芬名下价值20,605.74元的股票。2019年6月10日委托被执行人胡树明、胡尤芬、杨华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6月10日委托被执行人宣城市绿源电器专卖店经营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32,931.79元,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