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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792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翁牛特支行与张守强、李凤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翁牛特支行;张守强;李凤先;张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792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翁牛特支行,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中段路西。

负责人:乌兆惠,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念,系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强,男,汉族。

被告:李凤先(张守强妻子),女,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张占国,男,汉族,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桥南段路东小张水泵机电五金门市。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翁牛特支行诉被告张守强、李凤先、张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张守强、李凤先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4924.55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5日罚息1484.63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7409.18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偿还后续的罚息及复利);要求被告张占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翁牛特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翁牛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