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1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镇代庄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9606759M。
法定代表人:魏心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新华路中段汇商广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00628683。
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七路与竹园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93444933N。
法定代表人:魏中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聚宝,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吴玉香,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魏中合,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魏中建,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赵魁,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魏中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土地、房产、股权等)限额45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舒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