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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执280号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1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镇代庄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9606759M。

法定代表人:魏心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新华路中段汇商广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00628683。

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七路与竹园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93444933N。

法定代表人:魏中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聚宝,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吴玉香,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魏中合,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魏中建,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赵魁,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魏中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宝、吴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赵魁、魏中峰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土地、房产、股权等)限额45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舒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