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4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汴生,男,汉族,1948年5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侯金荣,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黄黎,女,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王汴生与侯金荣、黄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驳回上诉,维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侯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汴生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黄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被告侯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汴生借款利息14400元,被告黄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汴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先后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至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侯金荣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轮候查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对其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予以冻结,但因被执行人侯金荣名下公积金未达到划拨标准,被执行人黄黎名下公积金为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因被执行人侯金荣名下工资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故无法处置;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汴生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同,其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千
审 判 员 牛传华
人民陪审员 文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熙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