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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91执329号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桂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桂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桂阳,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桂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3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79元,执行费335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91执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