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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4执1035号

黄永强、梁建国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黄永强;梁建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204执10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永强与被执行人梁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8)桂020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建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永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本金135000元,利息43625元,执行费1925元。

本院认为,(2018)桂020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永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925元已由被执行人梁建国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桂020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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