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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6财保150号之一

任维德、刘会岭、张小勇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6-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维德;刘会岭;张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财保150号之一

申请人:任维德,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

申请人:刘会岭,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

申请人:张小勇,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人任维德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小勇名下冀DG××××、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以任启彬名下鲁SNF918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维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小勇名下冀DG××××、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 案件申请费62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月娟

书 记 员 亓东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