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1665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旭腾混凝土搅拌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辉。
被告:罗利,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旭腾混凝土搅拌厂诉被告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旭腾混凝土搅拌厂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旭腾混凝土搅拌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旭腾混凝土搅拌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旭腾混凝土搅拌厂负担。
审判员 邓镇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天臣 来源:百度搜索“”